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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刑速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刑速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2015年5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5)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苏A×××××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庞桂兰沿本区沿江高等级公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本区龙袍街道划子口大桥桥面时,遇李某某驾驶电动车载其妻叶某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双方发生碰撞,致熊某、李某某、叶某受伤。经鉴定,熊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9mg/100ml。认为被告人熊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熊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元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陈世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