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00195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汉族,个体,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18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1日被取保候审,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虹、王文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通过金某甲口头雇佣十三名工人帮其干活。工程结束后张某出具欠条并口头答应2014年底前支付工资,但一直没有支付。金某甲等十三人在讨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到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投诉。社保局通过张贴《责令限期支付决定书》,并用短信方式通知张某,但被告人张某始终以逃避的方式拒不支付,直到2015年5月份张某被抓获归案才交清所拖欠工资款55751元。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宣读了证人金某甲、金某庚、司某甲、宫某、金某乙、金某丙、金某丁、金某戊、金某己、司某乙、金某庚、许某等人的证言,出示了公安机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函及移送的相关材料、领取工资花名册及证明、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证明及领条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通过被害人金某甲口头雇佣了金某乙等十三名被害人帮其干活,应支付十三人自2013年3月至6月期间工资款55751元。施工单位皖江大市场作为用工方于2014年1月28日结清与张某之间的全部工程款,张某一直没有支付十三人工资。后于2014年2月6日对十三人应付工资出具欠条并口头答应2014年底前一定支付。2014年底,金某甲等十三人无法联系到张某,遂到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社保局于2015年2月11日在张某家门前墙上张贴了《责令限期支付决定书》,并用短信方式通知张某,要求其于2015年2月12日前全额支付拖欠的十三人工资55751元,被告人张某始终以逃避的方式拒不支付。经过社保局的多次协调,皖江大市场用工方在已经结清张某工钱的情况下,再次垫付了这十几个工人的工资。直到2015年5月份张某被抓获归案,才交清拖欠工资款5575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文件函,证实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被告人张某拖欠十三名工人工资一案移送至和县公安局,并附相关证据材料。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领取工资花名册及证明,证实在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见证下,安徽亚坤集团马鞍山分公司皖江大菜场项目负责人许某垫付了被告人张某拖欠的工人工资。4.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已将拖欠的工资款全部退交至和县公安局。5.领条,证实安徽亚坤集团马鞍山分公司皖江大菜场项目负责人许某领回垫付的工资款。6.证明及领条,证实金某甲已领回垫付给金某庚的工资。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系被巢湖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抓获归案。8.证人金某甲、金某庚、司某甲、宫某、金某乙、金某丙、金某丁、金某戊、金某己、司某乙、金某庚的证言,均证实2013年3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通过金某甲雇佣大家帮他干活,工资由张某发放。2014年初,金某甲找到张某,根据出勤记录,张某分别给每人打了欠条,当时讲好2014年年底给付,但是到了2014年年底,张某一直躲着不见人,打电话又不接。最后几人只好求助和县社保局,通过和县社保局的多次协调,皖江大市场用工方在已经给付张某工钱的情况下,再次垫付了五万多元工资。9.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安徽亚坤集团马鞍山分公司皖江大菜场项目负责人。被告人张某通过佘亚东的劳光劳务公司承包了大菜场项目其中一栋楼的砌墙、粉刷工程。该工程的工程款于2014年1月份已经通过佘亚东全部结清给张某了。2015年2月份春节前,张某班组的工人拿不到工资上访,在县社保局的要求下,其再次垫付了5万余元工资。10.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清拖欠的工资款,在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炫审 判 员  梁 艳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海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逃跑、藏匿的;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第六条第一款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