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实验幼儿园诉被告广州市扬程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实验幼儿园,广州市扬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衡阳市实验幼儿园,住所地衡阳市蒸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谭晓明,该园园长。被告广州市扬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东联村工业区中心南路9号4楼B座。法定代表人蔡枚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5年9月8日受理原告衡阳市实验幼儿园诉被告广州市扬程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市实验幼儿园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实验幼儿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实验幼儿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衡阳市实验幼儿园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先荣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人民陪审员  黄小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 雁校对责任人:朱先荣打印责任人:尚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