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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梅某、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535号原告梅某。原告高某甲。法定代理人梅某,系其母亲。委托代理人林燕燕,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梅某、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