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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法委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工商银行德州分行与田九磊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工商银行德州分行,田九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夏法委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德州分行,负责人:赵忠江被执行人:田九磊,男,汉族,1980年10月29日生,住夏津朱楼镇西张官屯村46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田九磊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H36**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或者设置他项权利。执行员 :于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同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