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耿 利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