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4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樊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046-2号原告:樊某,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所律师。被告:陆某,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樊某与陆某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