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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绪民与苏兴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绪民,苏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088-2号申请执行人杨绪民。被执行人苏兴民。本院在执行杨绪民与被执行人苏兴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25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兴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兴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兴民(身份证:X)名下有Z牌陕AT80**号汽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兴民(身份证:X)名下的Z牌陕AT80**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过户,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