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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彭福林与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福林,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彭福林,男,生于1972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候政,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陶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福林诉被告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福林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彭福林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梦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