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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4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洲与被告姚卫海、周浩浩、周小飞、王金亮、张楠梦、范满洲、王小建、王哲、王斌、周宇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4689号原告周洲,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被告姚卫海,男,成年。被告周浩浩,男,成年。被告周小飞,男,成年。被告王金亮,男,成年。被告张楠梦,男,成年。被告范满洲,男,成年。被告王小建,男,成年。被告王哲,男,成年。被告王斌,男,成年。被告周宇杰,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洲与被告姚卫海、周浩浩、周小飞、王金亮、张楠梦、范满洲、王小建、王哲、王斌、周宇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