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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兰青华与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青华,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353号申请执行人兰青华。被执行人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波,经理。申请执行人兰青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4)第505号裁决书。经审查,被执行人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在裁决书送达后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本案申请执行人兰青华依据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兰青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王坚军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