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赵卫与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王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262号原告赵卫。被告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与被告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卫负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