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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赵卫与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王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262号原告赵卫。被告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与被告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卫负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