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7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鼎峰与郭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鼎峰,郭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761-1号申请执行人吴鼎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建,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鼎峰与被执行人郭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1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鼎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郭建赔偿给吴鼎峰住院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5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建于2015年10月29日将赔偿给申请人吴鼎峰的住院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5000元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隆民初字第0150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李 孝审判员 丁云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宇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