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3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斌与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初字第3590号原告陈斌,。被告丁勇,。原告陈斌诉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现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斌、被告丁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陈斌诉称,2013年10月2日,被告丁勇向原告陈斌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0000元,于2013年10月20日还清,到期不还,另行给付违约金50000元。2013年10月20日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0元和利息15000元,合计16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丁勇辩称,被告书写借条只是担保的意思表示,现在只负责把100000元要回来,至于违约金和利息只能由原告与陈华和王某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左右,案外人陈某向原告陈斌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了逾期违约金为50000元。2013年10月2日原告向陈某催要借款,被告丁勇自愿向原告陈斌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斌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原陈某所借陈斌壹拾万元整由我承担,于2013年10月20日前还清,如到期不还愿罚款伍万元(违约金),借款人丁勇。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证人王某的证言为凭,并经当庭举证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斌与案外人陈某之间存在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由于被告丁勇以个人名义向原告陈斌出具了借据,在借据中承诺原陈某所借款项100000元由其本人承担,被告丁勇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故其应向原告陈斌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现被告丁勇承诺还款的期限已经届满,故被告丁勇应偿还原告陈斌借款10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丁勇支付50000元违约金,因该金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酌情确定违约金的数额为20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丁勇支付利息15000元的意见,因证人王某证实原告与案外人陈某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且被告丁勇未对案外人陈某所借款款项产生的利息作出承诺,故原告要求被告丁勇支付利息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合计12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丁勇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现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