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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孝伦与阎德实物权确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伦,阎德实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291号原告:王孝伦,男,被告:阎德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伦诉被告阎德实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孝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孝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00元,由原告承担1290.00元,退回原告129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