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孝伦与阎德实物权确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伦,阎德实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291号原告:王孝伦,男,被告:阎德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伦诉被告阎德实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孝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孝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00元,由原告承担1290.00元,退回原告129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