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唐扬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扬满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624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扬满,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中专文化,经商,住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5)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扬满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扬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扬满为骗取被害人蔡某的财物,谎称其朋友吴某锐要向蔡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蔡某遂同意借出该款。2013年6月21日晚,唐扬满与蔡某见面后,驾车载蔡某到了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茂龙村吴某锐家楼下,并电话联系吴某锐说要到吴家喝茶,骗得吴某锐打开其家楼下的防盗门。随后,唐扬满谎称由其上楼将钱交给吴某锐并让吴填写借条,从蔡某处取得一张空白借条和扣除高额月息后的款项人��币9000元,并让蔡某在吴家楼下等待。唐扬满进入吴某锐居住的住宅楼内之后,乘无人发觉之机,自行在借条上冒签了吴某锐的姓名和还款日期,并打电话向吴某锐谎称自己有事不到吴家。之后,唐扬满下楼将其伪造的借条交给蔡某,后离开现场,并将赃款据为己有。作案后,赃款被唐扬满挥霍花光。借条上记载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因未还款,蔡某遂多找次找唐扬满联系催讨欠款,但唐扬满均以各种借口搪塞。2014年9月间,蔡某直接找到吴某锐催讨欠款时,才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接报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6日将唐扬满抓获归案。破案后,唐扬满的家属已为其向蔡某归还了款项人民币10000元,并获得蔡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扬满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吴某锐、杨某1、杨某2、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扬满伪���的借条,被告人唐扬满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拍照,被告人唐扬满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以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扬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扬满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扬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已为其向被害人蔡某退还犯罪所得赃款,取得被害人蔡某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唐扬满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扬满判处九个朋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本案被告人唐扬满诈骗犯罪的数额,并综合全案的其他情节,对被告人唐扬满可以单处罚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扬满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英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曦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