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柯家兴与叶加宾、张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家兴,叶加宾,张丽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柯家兴,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叶加宾,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张丽真,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家兴诉被告叶加宾、张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家兴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暂时无法向被告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家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家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志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妙芸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