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郝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98号原告郝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徐俊骋的抚养问题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我单独抚养孩子期间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案相关事实情况,经审理查明:1、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在石家庄市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5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2014年2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徐俊骋,现随原告生活。2、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主张离婚,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该案原告曾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意见坚决,为节省诉讼资源和时间,做好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准备,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撤诉。3、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庭审中,原告主张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案件审理时孩子生活的实际情况是男孩现跟随原告生活,且不满2周岁。4、原告现未孕。上述事实有由结婚证、(2015)威民一初字第284号民事裁定书、B超报告单、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原告请求离婚,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原告曾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意见坚决,为节省诉讼资源和时间,做好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准备,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撤诉。综上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应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案件审理时孩子生活的实际情况是男孩现跟随原告生活,且不满2周岁,改变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婚生男孩徐俊骋应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单独抚养孩子期间抚养费的请求,于法不符,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且被告未到庭,为保护原、被告双方合法权利,其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不予处理,当事人双方可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郝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徐俊骋由原告郝某抚养,被告徐某给付原告郝某孩子抚养费37,000元,第一期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第二期12,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第三期13,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瑞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子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