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陆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陆某甲。法定代理人:蒋某。被告:陆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陆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