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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库尔勒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宝生、曲培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勒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宝生,曲培玉,杨林,汤云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执保字第6号申请人:库尔勒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民,任董事长。被申请人:倪宝生,职业不详。被申请人:曲培玉,职业不详。被申请人:杨林,职业不详。被申请人:汤云广,职业不详。申请人库尔勒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倪宝生、曲培玉、杨林、汤云广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倪宝生、曲培玉、杨林、汤云广名下价值409096.0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库尔勒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金丰信用社名义登记的位于库尔勒市石化大道西侧丰源小区面积210.96平方米的房产(证号:(98)新政房库公房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库尔勒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申请人库尔勒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金丰信用社名义登记的位于库尔勒市石化大道西侧丰源小区面积210.96平方米的房产(证号:(98)新政房库公房字第××号)。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查封、扣押期间,该房产禁止办理转让、买卖、过户等财产权转移手续。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倪宝生、曲培玉、杨林、汤云广名下价值409096.04元的财产。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查封、扣押、冻结期间,该财产禁止办理转让、买卖、过户等财产权转移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于纯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