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金鼎食品有限公司、张金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鼎食品有限公司,张金亮,施红蕾,张陆泉,魏金莲,张亮,淦淑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朝阳洲中路41号莱茵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陈新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勇,该公司综合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冬,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金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小篮经济开发区小篮大道。法定代表人:张金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金亮,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施红蕾,女,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陆泉,男,1949年6月10日生,住南昌县小篮经济开发区。被告:魏金莲,女,1950年10月5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张亮,男,1979年2月1日生,住南昌县。被告:淦淑华,女,1978年10月1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金鼎食品有限公司、张金亮、施红蕾、张陆泉、魏金莲、淦淑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金鼎食品有限公司453048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梅会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金鼎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304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雅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