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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台占良诉韩宝成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台占良。被执行人韩宝成。台占良诉韩宝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0日做出的(2015)成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被告韩宝成赔偿原告台占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27500.23元的60%即赔偿原告16500.14元。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占良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时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韩宝成一直在外务工,至今未归。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所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股权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判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执字第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琼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王志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