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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XX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XX,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XX,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