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XX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XX,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XX,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