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曹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曹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张言志,系鹿邑县辛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娘家住鹿邑县玄武镇李古洞行政村东武庄村,村民。原告曹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言志、被告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198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当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腊月16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曹翠香,××××年××月××日生育长子曹刘杰,××××年××月××日生育次女曹翠霞,1997��历年1月12日生育次子曹世界。现四个孩子均已成年。2014年9月3日原告曹某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015年2月28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原、被告不准离婚。现原、被告仍分居,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放弃共同财产楼房一处;自愿承担共同债务25000元。被告武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有以下证据:一、邱集乡民政所、邱集乡乔刘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复印件,原件在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初字第1092号卷宗中],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武某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予以采信。二、邱集乡乔刘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复印件,原件在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初字第1092号卷宗中],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分居2年多。被告武某异议称,分居不到一年。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现继续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予以采信。三、原告家庭户口本两本,证明2009年的户口本户主系原告,原告父亲叫曹洪山,2014年的户口本,原告父亲去世,被告以原告及原告父亲去世为由将原告户口被注销。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异议称,没有注销原告户口。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予以采信。四、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2014年9月3日原告曹某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015年2月28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原、被告不准离婚。虽经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仍未能和好,现原、被告继续分居,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被告对判决书真实��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被告武某未提交证据。综合以上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就本案事实认定如下:198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当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农历腊月十六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曹翠香,××××年××月××日生育长子曹刘杰,××××年××月××日生育次女曹翠霞,××××年××月××日生育次子曹世界。现四个孩子均已成年。2010年至2011年,原、被告建楼房一处(两层半,一层三间,共六间,偏房西屋、东屋各两间)。原、被告共同债务25000元(欠原告二姐夫陈兆用15000元,欠原告侄子曹现彬10000元)。2014年9月3日原告曹某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015年2月28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原、被告不准离婚。原、被告现已分居。本���认为,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经判决不准离婚,但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能和好,原、被告现仍继续分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现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子女均以成年,无需原、被告抚养。原、被告共同财产楼房一处,原告放弃该共同财产,但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交房产产权手续,现本案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另行处理解决。原、被告共同债务25000元,原告自愿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武某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债务25000元(欠陈兆用15000元,欠曹现彬10000元),由原告曹某偿还。三、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