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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797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黄忠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