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797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黄忠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