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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448号原告:张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