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448号原告:张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