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付某与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56号原告:付某,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黄永年,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甲,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诉被告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祁兵、代理审判员马明、人民陪审员台德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永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某诉称:付某与鲁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领证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鲁某乙。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而且鲁某甲一家在外打工,从不过问付某的事情,付某与鲁某甲已经分居三年多了。付某曾于2014年10月24日起诉离婚,后其自愿撤诉。付某认为鲁某甲对她的事情不闻不问,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付某与鲁某甲离婚,婚生女鲁某乙由鲁某甲抚养,抚养费由鲁某甲承担,诉讼费由鲁某甲负担。付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付某的身份证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拟证明其与鲁某甲系夫妻关系;2、(2014)明民一初字第0248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付某曾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与鲁某甲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3、明光市张八岭镇关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鲁某甲外出打工,地址不详,其与鲁某甲分居多年。鲁某甲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付某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付某与鲁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领证结婚,两人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鲁某乙,付某曾于2014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鲁某甲离婚,后其撤诉。付某称其与鲁某甲认识时间很短就在父亲的安排下与鲁某甲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吵架,且其与鲁某甲已经分居三年,鲁某甲常年在外打工,现鲁某丙随鲁某甲共同生活。另外,付某称在其父亲去世后就随其叔叔共同生活,其生活自理能力差并且没有经济来源。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付某与鲁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并在父母的安排下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一女,取名鲁某乙,两人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是因为婚前双方了解不多,婚后两人又经常吵架,付某曾于2014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鲁某甲离婚(后其自愿撤诉),已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且付某与鲁某甲已分居二年以上,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女鲁某丙于××××年××月××日出生,现已有五周岁且一直随鲁某甲共同生活,其由鲁某甲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本院对付某要求与鲁某甲离婚以及婚生女鲁某丙由鲁某甲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付某现无经济来源,缺乏支付抚养费的能力,故本院认为付某可暂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待其有支付能力时,鲁某甲可向其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原告付某与被告鲁某甲离婚;婚生女鲁某丙由被告鲁某甲抚养,原告付某可暂不支付抚养费。待付某有支付能力时,鲁某甲可向其另行主张支付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 兵代理审判员 马 明人民陪审员 台德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晓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