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邓国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69号罪犯邓国成。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三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03)昆铁中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国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3)云高刑复字第78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和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四年。服刑期至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邓国成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62.6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9.5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共2分;2013年一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因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10次获奖励分共33分。该犯已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共3000元,其中本次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邓国成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国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国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