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彦平、高增杰与被告于苹苹、张建业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高彦平,男。原告高增杰,男。被告于苹苹,女。被告张建业,男。原告高彦平、高增杰诉被告于苹苹、张建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高彦平、高增杰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于苹苹、张建业的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彦平、高增杰对被告于苹苹、张建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世虎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