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玉堂申请执行杜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堂,杜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堂,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杜志强,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玉堂与被执行人杜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8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杜志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现因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志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至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欣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