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姚志阳与姚布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志阳,姚布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姚志阳。被执行人姚布源。申请执行人姚志阳与被执行人姚布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有按时履行协议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涂书贤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继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