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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杨延青与夏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延青,夏津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夏行初字第68号原告杨延青,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夏津县。被告夏津县��安局。法定代表人刘培河,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林滨,夏津县公安局民警。委托代理人莫吉国,夏津县公安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延青诉被告夏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杨延青的事情已经协调处理,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延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延青承担。审 判 长  张艳君审 判 员  刘晓琳人民陪审员  孔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