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强与西安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西安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039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西安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养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点对点查询无存款记录,其财产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1039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选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