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3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晓霞与宁国市中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3088号原告:李晓霞,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吴汝亮,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国市中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中溪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有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霞与被告宁国市中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霞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晓霞负担。审判员 戴 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端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