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8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雪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吴雪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左右至2015年5月,被告人周某与上家傅某(另案处理)经约定,由被告人周某在瑞安市莘塍街道锦河北路x巷x号家中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再报给傅某,傅某按投注额的11%至12%返利给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再给投注人10%的返利。期间,被告人周某累计接受“六合彩”投注四十余期,投注额达人民币200000余元,其中2015年第61期的投注额为22800元,被告人周某非法获利达3000元左右。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周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傅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便笺,暂扣款票据,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未经国家批准,结伙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能自首且已退赃,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周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潘 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