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绿民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金子华与吉林省腾达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子华,吉林省腾达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金子华,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吉林省腾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62号。法定代表人董贵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子华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腾达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绿民二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审 判 员  孙晓博代理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房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