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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与被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888号原告王平,女,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黄立成,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221弄12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庆,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钧,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平与被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颖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的委托代理人黄立成、被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平诉称,2015年1月3日晚八时许,原告在曹杨八村第二小区86号-87号门口,被尺寸为12公分*12.5公分方形铁制窨井盖绊倒,造成原告前门牙摔坏,右手小指骨折。该井盖高出地面三公分,很长时间无人解决,已造成多人摔跤。原告认为这完全是小区物业工作不到位,对小区居民安全的漠视。被告系小区的物业管理人,被告应承担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368.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误工费45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020元、交通费14元。原告提供证据如下:照片、110接处警登记表、病史、各类费用单据,并申请证人瞿成忠出庭作证。被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是否系被窨井盖绊倒而摔伤无法确认,当时被告公司无人在场。次日原告才向被告反映此事。窨井盖上有“上水”标志,应属于自来水公司。涉案窨井盖存在多年,其与地面平整度应该由自来水公司处理,由此引发的事故亦应由自来水公司负责。被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供证据如下:照片。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普陀区曹杨八村小区居民。被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系小区物业管理人。2015年1月3日晚,原告在小区86号-87号门口被高出地面两三公分的窨井盖绊倒摔伤。原告受伤后至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就诊,X线片示:右手第5掌骨头骨折,诊断:颜面擦挫伤、下唇黏膜挫裂伤、烤瓷牙崩裂,予对症治疗,石膏托外固定。后在该院多次门诊复诊。2015年2月17日,予以拆石膏。原告的伤情,由本院根据其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平因故受伤,致右手第5掌骨骨折,烤瓷牙损伤等,伤后休息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本案事发后,被告已将窨井盖周围地面处理平整。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自行协商一致,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原告被小区路中高出地面的窨井盖绊倒摔伤之事实,其提供出警单、病史、照片及证人证言等,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好的证据链,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属公有公共设施,本案起因系地面未与窨井齐平所致。本案被告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此负有管理职责。然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处理路面不平的瑕疵,亦未采取有效的预防警示措施,对公众安全产生威胁,最终造成原告受伤,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的成年人,理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却疏忽大意,未及时注意路面状况以致损害的发生,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考量,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则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医疗费5368.50元、交通费14元、鉴定费900元,被告均无异议,并有原告提供就诊病历、各类发票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原告称自己退休后给邻居做家政服务,每月1500元,主张4500元,但未有任何证据提供,被告不认可,对原告该项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020元,偏高,本院根据鉴定结论评定的营养、护理期限及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酌情确定营养费为1800元、护理费为24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平医疗费人民币5368.50元、交通费人民币14元,共计人民币5382.50元的70%计人民币3767.75元;二、被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平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2400元、鉴定费人民币900元,共计人民币5100元的70%计人民币3570元;三、对原告王平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1元,由被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向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