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009号原告刘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曹栋,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荔县某饭店,地址大荔县西三环。经营者刘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潘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大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大荔县某饭店、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季少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