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颂平与建德市国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颂平,建德市国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287号原告姜颂平。被告建德市国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秀水华庭17幢34号。法定代表人潘艳。原告姜颂平与被告建德市国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姜颂平诉称:自2009年起,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700000元,该款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院查明:2015年6月29日,被告建德市国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潘艳在出具给原告的借据上借款人处签名,可能系本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本案借款行为的性质存在不确定性。被告潘艳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作出认定。如刑事判决确定本案不属犯罪的,当事人仍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颂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