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8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唐义文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义文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8050号罪犯唐义文,男,1986年3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义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责令被告人唐义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9037.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义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义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义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唐义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义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