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执字第8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盛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824-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卧牛巷3号2栋7层703号。法定代表人孙文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11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达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与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府河苑”项目协议: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甲方)提供“府河苑”现有国土证确定之现状的土地83.34亩作为开发用地,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负责提供该宗地开发与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含土地变性、规划调整、以及开发建设等一切费用),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收入不少于9756万元,不足9756万元,不足部分由乙方按时补足给甲方,乙方收入为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销售收入扣除以下各项费用后的实际收:甲方的收入人民币9756万元,项目开发须由开发商支出的税费、维修基金,其他按法律法规需预留的费用。甲乙双方按协议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府河苑”项目中的投资权益及其收益1788709.09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成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