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林富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59号罪犯王林富,男,生于1975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王林富曾因抢劫罪于1994年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犯罪,经小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以(2013)小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该犯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王林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林富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林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林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又二十日。刑期至2015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