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秦某某,女,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收150元,由秦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择贤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人民陪审员  张荣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