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郭楠与崔会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楠,崔会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841号原告郭楠,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崔会研,女,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楠诉被告崔会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楠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楠撤回对被告崔会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撤诉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郭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