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邵玉卿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玉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804号罪犯邵玉卿。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扬江刑初字第05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玉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两被告人未退出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邵玉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邵玉卿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邵玉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邵玉卿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9月、2014年6月、2015年4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7月受到记奖奖励;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及继续退赃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邵玉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玉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