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国玉、高全康、高全军、高全莲、高全香与高全能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全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玉、高全康、高全军、高全莲、高全香,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高全能,男,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2014)天全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国玉、高全康、高全军、高全莲、高全香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买了失地农民保险,现已冻结,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每年扣划一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全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谌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