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彦肖与张从坤、闫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肖,张从坤,闫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张彦肖,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从坤,男,35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贵,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彦肖与被执行人张从坤、闫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