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杨春洪申请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洪,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洪,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远东大厦A区。法定代表人万春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春洪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5年9月18日止,被执行人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春洪本金人民币6579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