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24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现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岳恒旭,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鹏帅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