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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24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现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岳恒旭,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鹏帅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