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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雷军与杨玉军、高秀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杨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170-6号申���执行人张军,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玉军,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保证人高秀霞,女,197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玉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本金按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20,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117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保证人高秀霞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5号清华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华鑫学府城20幢1单元10101号房屋一套予以评估,评估价��5660090元。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依法委托陕西恒信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按评估价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在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5%即以4811076.5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在第二次流拍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5%即以4089415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买受人乔丽芳(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811176367)于2014年12月11日以4089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价款中的2652782.47元用于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的按揭贷款,1436717.53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军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申请执行人张军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来自: